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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专利局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

 4、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5、组织专利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6、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服务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设专利管理处,专利工作任务繁重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设专利管理局;各工业部、局和经济特区、开放城市亦可设专利管理处。使用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地方政府、各部门具体审定,可考虑局的规模不超过15人,处的规模不超过10人;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可由科委或经委领导,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由部门科技局(司)领导。管理局、处长的人选,除按“四化”要求外,最好由具有大专文化程度学理工科、法律、科技管理或经济管理的人员担任。专利管理机关行政上以地方(部门)领导为主,业务由中国专利局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下属单位的专利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规模,由地方政府和各部门自定。

二、建立和健全专利服务机构


  开展专利工作还必须建立和健全专利服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工业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需要设置不尽相同的专利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专利文献服务、专利代理、专利技术开发和专利情报咨询等项工作;具体任务是:
 1、为用户或读者提供专利文献服务,开展代查、代译、代复印和专利情报方面的咨询工作;
 2、提供专利的代理服务,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专利可行性的咨询、为申请人编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申请和审查请求等项具体事务,取得专利权后,为专利权人提供实施专利咨询和代理许可证贸易等业务;
 3、筹集专利发明基金,对发明人或发明单位在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中遇到困难者,提供一定的经费帮助。
  关于专利文献服务工作,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已有一定力量,考虑到在施行专利法后,专利文献服务工作量必将逐渐增加,而专利代理不但是全新的工作、而且是要经过专门训练和培养才能完成的工作,因此地方和部门要根据服务工作量的大小,配备适量的事业编制,可考虑先配备20至30人。

三、经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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