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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专利局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

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专利局
 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
 (1984年8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后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将于明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实施专利法的准备工作,根据专利法,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相应的专利管理机关和专利服务机构,经研究,就此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设置专利管理机关


  根据专利法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三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利法十四条六十四条二十条和六十五条,对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或侵夺非职务发明人的权益等,规定由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干预和处理。因此,专利管理机关具有执行和管理的双重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本地区、本部门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2、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3、处理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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