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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

  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 对领导干部, 由任命制改为选举制。理事、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正副主任(即信用社主任、副主任),监事会正副主任, 分别由理事、监事民主推选,报县联社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正副主任如落选,可在原信用社做具体工作,但不要“易地为官”。信用社的机构体制、业务计划、分配制度、人事制度、利率浮动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改革信用社劳动分配制度 。 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政治、经济待遇原则上不变。对新增职工实行合同制,可进可出。在信用社内部,要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责任制,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可以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相结合,也可以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等办法,贯彻奖勤罚懒的原则。
 二、 加强信用社经营上的灵活性。信用社组织的资金,要优先用于农村。存款除按规定比例向农业银行交提存准备金外,其余资金信用社有权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充分运用,多存可以多贷。在信用社之间,可通过县联社调剂资金余缺,有余时可存入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要有合理分工,并允许有某些业务交叉。信用社发放贷款, 要贯彻以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以农业生产为主和以流动资金为主的方针,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 可以经营农业工商信贷业务。凡是国家法令、政策允许生产和经营的项目,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的,信用社都可以贷款支持。信用社要积极推行信贷合同制度,通过信贷活动,把国家计划与农户、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联系起来。信用社的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工作方法等,都必须面向农村,方便群众,有利于生产和经营。
  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业务活动, 除依法管理外, 主要是用经济方法进行管理。农业银行不给信用社下达指令性业务指标,除交提存准备金外,不规定转存款任务。信用社向农业银行存款或贷款,都是业务往来关系。要尽快制订《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条例》,以便依法管理。
 三、 信用社实行浮动利率。当前,统一按农业银行利率贷款的办法,已不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必须允许信用社实行浮动利率。放款利率可在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本着接近市场利率的原则,根据贷款项目的社会效益、利润大小、偿还能力、信用好坏等,上下进行浮动。
 四、 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逐步取消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亏损补贴办法。凡经营性亏损,由信用社负责,农业银行不补贴。今后,农业银行对信用社只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进行补贴:一是银行规定要信用社办的低利贷款或高利存款;二是对贫困地区的亏损信用社,在县联社调剂有困难时,可在一定年限内实行“亏损包干,减亏分成,定额拨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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