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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保密细则(试行)

 第四条 划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权限
  密级由承办单位或部门提出,属于绝密级的由国家地震局审定(其中重大发明项目,国家地震局在向国家科委申报发明时,报国家科委审定);属于机密级的,由国家地震局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及直属单位(司局级)审定;属于秘密级的,由处级单位或部门审定。国家地震局和地方双重领导单位,尚需报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科委备案。
 第五条 密级调整
  保密有时间性,根据国内外科学技术的发展,凡属国内外已不保密或不先进的项目及时解密或降密,事后发现需保密的,要及时升密。密级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其审批权限与划分密级权限相同。
 第六条 知密范围
  绝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其有关部分;机密级的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其有关部门;秘密级的,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使用其有关部分。
 第七条 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管理
  (一)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管理工作,凡有情报资料室(处、科)的单位,由该室(处、科)归口管理,专人负责。无情报资料室的单位,由业务管理部门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
  (二)各单位须提供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三)科技保密项目档案应明确地标明密级。
  (四)建立利用、销毁科技保密档案的制度。
  (五)批准使用科技保密资料的权限:使用绝密资料,需经局属司、局级单位的科技保密委员会(小组)负责人批准;使用机密资料需经处级科技保密组织负责人批准,使用秘密资料需经研究室、分队或台站等科技保密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批准。
  (六)使用保密资料应办理登记手续。
  阅读绝密资料要在保密室或指定地点,原则上不准翻印或摘抄。必须复制或摘抄时,应征得形成绝密资料单位科技保密负责人许可,并经批准使用者同意后方可进行。摘抄要用保密本或专用本,复制件和保密本(专用本)应保存在所用资料者单位的保密室。机密和秘密资料的复制和摘抄,应经批准使用者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使用保密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保密义务。
  (七)严禁用普通邮件发送或一般托运秘密以上的科技档案、文献、资料、图纸、样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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