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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档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凡是若干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套完整、准确的科技档案,协作单位原则上只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协作单位要及时向主办单位送交协作部分的档案副本。
 第二十一条 凡单位撤销、搬迁或房屋、建筑、设备仪器转移使用关系时,其科技档案要妥善整理,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档案的增长情况,要给档案部门增加库房和必要的设备,其费用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关于企业档案库房建设和购置设备所需费用如何列支的规定》,凡属于构成固定资产的从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中解决。
  凡是新建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办公用房的同时应建设符合要求的科技档案库房。
  凡是老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档案工作的需要,调整、扩充或改建符合科技档案工作条件的档案库房。

第五章 利用和统计

 第二十三条 科技档案的利用是档案管理的根本目的。科技档案部门应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如卡片、目录、专题索引)和专题资料,做到调卷迅速、准确。
 第二十四条 要定期地对科技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和调整,根据保密等级,既严格履行借阅、复制的审批手续,又方便利用。
  利用者必须爱护科技档案,不得损坏、涂改、勾划、拆散和剪裁。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如有丢失和损坏,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者要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或必要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技档案的统计工作,要有信息反馈制度,要对利用科技档案提高经济效益的事例进行收集、登记和统计。

第六章 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本单位相应的《保管期限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科技档案的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负责科技工作的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根据保管期限,对到期或过期的科技档案进行重新审查,把已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剔除,造具清册,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非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随意销毁任何档案。销毁档案时应指派二人监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科技档案工作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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