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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档案工作实施办法

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档案工作实施办法
 ((84)中色办字第7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特制订办法。
 第二条 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档案是指在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包括有色金属的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等)、设备管理、基本建设、设计、勘察、地质勘探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带、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 科技档案工作是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档案既是科学技术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科技储备的手段,技术交流的工具,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单位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列入厂规厂法和企业管理制度,加强领导。
 第四条 有色金属工业各单位都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的要求,为有色金属工业的技术开发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同时要积极准备条件,逐步实现档案工作的现代化。

第二章 关于管理体制、机构和任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按专业统一领导、管理科技档案的方针,总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总公司办公厅设档案处负责制订全国有色金属工业科技档案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组织制订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规范、标准、分类大纲等指导性文件;组织专业协作组,推动科技档案工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履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七条 总公司所属各地区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的定员编制情况,相应地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机构,并由分管生产、科技工作的领导人或者总工程师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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