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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我们认为,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要求各有关部门、厂矿企业切实把防尘工作重视起来,千方百计地降低矽尘浓度,力争在短期内见效。已经达到国家标准的厂矿,应当继续巩固成绩,并且争取进一步降低矽尘浓度;曾经一度达到国家标准但未保持下来的厂矿,应当立即恢复有效的防尘措施,以求尽速达到国家标准;从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厂矿,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达到国家标准。
  为了实现上述要求,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认为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有关部门和厂矿要广泛、 深入地向干部和工人进行防止矽尘危害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干部,应当着重说明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说明矽尘对职工健康的危害性,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做好防尘工作既是搞好生产所必需,又是关心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极其重要的事情,必须十分重视。对工人,除了说明矽尘的危害以外,更应当着重宣传防尘的有效办法,说明矽尘危害是可以征服的,解除他们的顾虑,坚定他们向矽尘危害作斗争的信心,使他们能够自觉地严格执行防尘措施和防尘操作规程。
  二、有关厂矿应当结合各自的生产特点,认真推行和坚持采用那些行之有效的防尘作业方法。在矿山的岩石采掘及其他凿岩工程中,主要是推行湿式凿岩、喷雾洒水和加强通风等综合措施,个别水源困难的,可以试行干式捕尘的方法。在工厂的岩石粉碎、加工过程中,主要是采取水磨石英、湿粉拌料、湿坯加工等湿式作业方法;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要切实采取密闭除尘的方法。
  三、有关厂矿应当加强对现有防尘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检修。 对于防尘专用的水管、 风管、风机、密闭装置、滤尘器等设备应当严加管理和维护,损坏的应当及时加以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转;禁止拆毁防尘设备或将其移作他用。必需添置的防尘设备,应当编入安全措施计划,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各主管部门对于所属企业计划内所需添置的防尘设备应当积极解决。厂矿领导还应当经常注意发动群众改进和提高防尘技术措施,以更好地发挥防尘设备的效用。
  四、恢复和建立、健全厂矿中的防尘管理制度。凡有矽尘作业的厂矿,都必须建立有关防尘的责任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设备维护、日常测尘、清扫、定期健康检查等制度,做到每件事情都有人负责,保证经常做好整个生产过程中的防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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