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上级批准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按照标准化、系列化、规格化、通用化的原则,组织方案论证,进行经费一效能(费效比)的全面分析,选择技术途径,提出总体方案,并参与拟制型号研制计划。
(二)根据上级下达的研制任务书,制定研制程序,确定各系统的设计任务书(协议书),组织型号设计,协调解决研制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在研制过程中,进行可靠性设计,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从设计上确保武器装备的研制质量。
(四)在战略武器型号的设计定型过程中,负责组织靶场和使用部门共同编制定型试验大纲;在常规武器型号的设计定型过程中,参与编制定型试验大纲。
(五)在设计定型阶段,负责组织拟制设计定型技术文件。
(六)召集有关设计师会议,协调并决定总体和各分系统研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七)提出型号研制和试验的技术保障要求。
(八)推荐下属设计师人选,考核下属设计师,提出奖惩及调整意见。
第九条 主任设计师是系统或分系统的设计技术负责人,主管设计师是单项设备的设计技术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均可参照总设计师的职责执行。主任设计师和主管设计师应当根据设计任务书(协议书)的要求,制订设计方案,保证总体方案的实现。
第十条 总设计师的技术抓总机构是总体设计单位。总设计师的日常办事机构,可以是其所在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 也可以在本部门编制内抽调人员另设精干的总设计师办公室。
第三章 行政指挥系统
第十一条 行政指挥系统由武器装备的型号总指挥及各级指挥组成。总指挥和各级指挥一般由主管部门或研制部门的行政领导兼任。各级指挥可设副职。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由主管部门提名,报请国防科工委任命;其中特别重要或技术协调特别复杂的型号,其总指挥由国防科工委报请国务院、中央军委任命。 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其他各级指挥, 以及未列为国家重点研制型号的各级指挥,由主管部门或研制部门任命。
第十三条 总指挥是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行政总负责人, 即行政方面的组织者
、 指挥者。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