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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总社理事会扩大会议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近年来,在各地二轻工业集体企业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在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增加企业的活力和动力,按集体经济的特点办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已经显示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成绩,解决存在的问题,使之不断趋于完善。
  对承包后企业的收入分配问题,要根据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的原则妥善处理。关于职工工资奖金水平,国发〔1983〕67号文件明确规定:“职工的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营效果和个人劳动成果的大小而浮动,在国家多收、集体多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适当多得;反对分光吃净的做法。生产经营好、收入高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其职工工资收入可以高于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根据这一精神,在实行承包责任制以后,工资奖金增长水平原则上也应当有所控制。但掌握上应考虑集体经济自负盈亏、经营上有淡旺季节的特点,有利于促进生产,鼓励先进,计算方法应按全年计算。其具体办法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
 (三)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国发〔1983〕67号文件,建议财税部门对少数确实有困难的二轻工业集体企业,在所得税上给予适当减免照顾。二轻工业集体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总的要坚持“多留少缴”的原则,但要区别合作工厂同合作社、大中城市县地同之间的不同情况,不要“一刀切”,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要制订具体办法。在资金上,除希望银行根据发展产品和支援后进地区的需要每年给予一些低息优惠贷款外,要求国家拨给一定数量的教育经费,支持二轻部门发展教育事业。对于各地集体企业所欠的贷款旧帐,各地应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在一九八四年内抓紧清理完,然后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二轻产品所需的物资,各地区、各部门要予以保证,要重点扶持,择优安排。对于轻工业需要的废旧物资、废次钢材、林区小材小料,要疏通原有供应渠道
,优先供应。
 (四)目前有的地方平调集体财产以及乱摊派之风还比较严重,要坚决加以制止。凡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1981)中发〔42号〕下达后发生的平调和侵犯集体财产的问题, 应请有关地区人民政府抓紧解决。谁平调,谁退赔。凡在机构改革和管理体制中无偿划走的集体企业要归还。过去利用集体资金建设的二轻院校,被部队和其他单位占用的,希望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抓紧归还,以利开展集体经济的人才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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