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基金的来源,一种是社队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一,作为企业基金交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支配。另一种是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发展社队企业的支援基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协商分配。扶助基金应是有偿扶持,限期使用,到期收回,经常周转使用。 企业基金和财政支援基金, 要分别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立帐结算。
(七)关于税收问题。
一九八四年起,社队企业普遍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鉴于过去社队企业的利润除了本身的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外,有相当部分用于支援农业和其他公益事业,为了避免影响其必要的开支和正常发展,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适当减免,减免范围由县一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精神掌握。
八、 政社分设后社队企业的经济体制
社队企业即公社、大队企业,是全公社、全大队社员集体所有的企业,政社分设以后,所有制不得变更。公社,大队创办企业时,向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平均摊派劳动力或物资,原来规定不偿付的,现在可不偿付。有些公社、大队现在规定生产队所出劳力或物资要偿付, 并且将尚未偿付部分,折成各生产队投入社队企业的股金。这样做可以允许,但这种股金只折到生产队,不得折到社员个人,股金可以分红,但不能抽走,以免影响企业的继续经营。今后不再实行所有制的逐级过渡,但仍需要社队企业支援农业、促进农业的现代化。不少地方,用社员户共同入股,以资带劳或以劳带资的办法,兴办新的社队企业,股金可以分红,劳力领取工资,这种办法受到群众欢迎,可以继续推行。
政社分设, 原来的大队一般将建立农业合作社或经济联合社等组织,使大队企业有所归属。原来的公社,除了没有兴办企业的以外,也可建立必要的联合经济组织,使公社企业有所归属。鉴于公社、大队将逐步转化为乡、村合作经济组织,近年来又出现许多联户合办、跨区联办等形式的合作性质企业和各种联营、自营企业,并将逐步向小集镇集中。因此,以往所使用的“社队企业”这个名称,已经不能反映此类企业新的发展状况,建议改称”乡镇企业”,各级管理机构的名称也应作相应改变。
政社分开, 乡政府举办公益事业的经费,可由乡政府征税,具体办法建议由财政部拟订。
生产队工副业, 社员联营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议纳入各级社队企业管理局的管理范围。某些社员联营企业,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合作经济性质的,可以积极指导经营、引导它向合作经济发展,不要歧视。也可以要求它们拿出部分利润支援农业;如果它们自愿向社队投资,应当欢迎,但是这些都必须是有偿的,防止强行摊派和平调。
有些地方社队企业联合建立区、乡工业合作社, 作为农工商联合经济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有的还建立县以上的工业合作联社,都应该允许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