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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级农业、电力事业费预算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失效]

  凡是增设事业单位和增加人员,应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报劳动人事部批准。
  调整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按照国务批转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审批权限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规定,主管部、局应事先同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由行政单位改为事业单位,或由事业单位改为行政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办理预算划转手续。未办理预算划转手续前,仍按原预算渠道开支。
  由企业单位改为事业单位,视同新增事业单位,报劳动人事部批准。其业务收入和支出统一纳入预算,实行差额管理。经批准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的,核减事业费支出预算,并按企业管理有关规定,编报财务收支计划。
 三、划清农业、电力事业费与其他各项事业费的界限
  农业、电力事业费都不包括基本建设拨款、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简易建筑费和高等院校、行政单位的经费。这些开支,都不能使用农业、电力事业费。主管部门委托高等院校代培在职农业、电力事业人员, 按代培人数和教育部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助;委托科研单位研究的科研项目,按课题签订合同,按合同给予经费补助。
  出国访问、学术交流、专业考察等团组的费用,组织团组的单位统一负担有困难的,应按团组人员来源分担,农业、电力事业人员应分担的费用,有外事费预算的,在外事费预算内开支,没有外事费预算的,在农业、电力事业费用中开支。其他单位人员应分担的费用,不能列支农业、电力事业费。接待外国经济专家的费用,按国务院外国专家局、财政部有关规定的精神,农业、电力事业单位邀请的,其费用在农业、电力事业中开支,其他单位邀请的,其费用不能开支农业、电力事业费。
  会议费, 严格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农业、电力事业单位召开会议的会议费,在农业、电力事业费中开支,其他单位召开会议的会议费,不得列支农业、电力事业费。
  不属于农业、电力事业费范围的开支,事业费不得拨款,更不能报销,已开支的应给予剔除,并相应扣减预算拨款。
 四、划清中央和地方两级预算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地方财政除京、津、沪三大市外,均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 地方的农业事业费, 都在包干范围之内(不包括特大防汛等抗灾资金),中央各部不要直接向地方拨付事业费。为支援地方发展某些特定事业,必须给以资金支持时,要通过我部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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