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一九八四年二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至第
二十九条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客或者受、发货人或者代理人携运金银及其制品(产品)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必须向入、出境地海关申报.凡隐瞒不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海关监管偷运金银及其制品(产品)出境,以走私论处.
第三条 入境旅客带进金银及其制品,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金银的品名、件数、重量等内容后予以放行; 如复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时,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 凡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登记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重量的,不许携带出境.
第四条 入境旅客用带进的外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的金银饰品 (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携带、托运、邮寄出境,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各地分行分发)查核放行。不能交验《特种发货票》的,不许携运、邮寄出境。
第五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外国侨民和其他出境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出访、探亲、旅游以及前往国外或者港澳地区工作和学习的,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五市钱(15.625克),白银饰品五市两(156.25克)。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准予登记放行;回程时,必须将原物带回。
二、迁居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一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十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二十市两(625克)。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准予放行。
三、超出上述规定限额的,必须在出境前,持旅客所在单位或者城镇街道办事处、乡(农村公社)人民政府以上机关证明,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验明所带金银及其饰品名称、数量后,申领《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海关凭以查验放行。不能提供《携带金银出境许可证》的,不许携带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