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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国际金融公司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国际金融公司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84]财税字35号 一九八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我国于1980年5月恢复在世界银行的席位以后,已成为世界银行集团所属国际金融公司的成员国,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发出了对
国际金融公司协定
的确认书,确认该协定第
六条
第二节至第九节(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被赋予法律效力。其中第九节为豁免税收。为便于执行,特明确对国际金融公司的在华财产和从我国取得的下列所得或收入免予征税:
一、
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和转让股份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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