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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失效]

  需方按供方通知的时间、地点前往提货点提货而未提到时,供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五、 因数量、 质量、 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需方应负责代为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供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六、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七、 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 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未征得需方同意,单方面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费用。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供方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八、 在接到需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 应在十五天内负责做出处理(当事人双方商定有期限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供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十八条 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 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因此使供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二、 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供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的5%-2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 逾期提货(收购)的, 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 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外 , 还应承担供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它实际损失。
四、 未按合同规定供应包装物的,  交货日期得予顺延,  同时应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而使供方造成损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时, 应按本条第一款项处理, 或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 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六、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七、 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自办托运的产品,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需方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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