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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失效]

 第十四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随意变更计划、调度失当、非法干预等错误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然后再由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由于运输部门的责任造成的违约,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供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 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需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其补交部分按本条第四款有关逾期交货的规定处理。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20%的违约金。
  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需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的奖售、换购的物资;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缴中央财政。
二、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 不以违约论处。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在交售的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顶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同时应向需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
  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疫病的,除需方应拒收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 包装不符合同规定, 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 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需方造成损失时,应赔偿其实际损失。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应按本条第四款有关逾期交货的规定处理。
四、 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而需方不同意接货的, 可以拒收; 需方同意接货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逾期交货而需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并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 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因逾期交货需方不再需要的,由供方自行处理,并向需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1%—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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