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用电计划按下列程序编制:
1.由国家直接下达用电量的重点企业,在编制年度生产(包括更新改造)、基本建设计划(草案)的同时,提出用电计划(草案),上报所在省、市、自治区计委,抄报经委、电力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
2.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和电力部门汇总审核后,连同本省、市、自治区包干范围内的用电计划(草案)、电量平衡表、分配方案,由省、市、自治区计委报送国家计委,抄报国家经委、水电部,同时抄送电网管理局和主管部门。
3.水电部汇总各省、市、自治区和重点企业上报的用电计划(草案),并会同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年度用电计划(草案),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下达。
五、 用电计划,由水电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用电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由各省、市、自治区经委会同电力部门就地协商解决。特别重大的问题,由水电部会同省、市、自治区经委和有关主管部门解决,解决不了的,再由水电部提请国家经委组织协调。
各省、市、自治区电力部门要做好供电的具体工作,“三电”办公室要定期向国家经委、 国家计委、 水电部和电网管理局报告重点企业和省、市、自治区用电计划的执行情况,水电部负责定期督促检查。
年度用电计划下达后,各省、市、自治区经委要会同电力部门在电网分配的季、月用电指标内,向用电单位按季、按月分配电力和电量,并负责进行考核,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供电计划。
六、 电网超计划的发电量和超用扣还的电量,由国家分配,主要保证重点企业增产用电,由电网管理局提出分配方案,报水电部审批,必要时国家经委有权进行调整。
七、 国务院工交各部门在自已职责范围内,对所属重点企业的生产计划进行调整时,在商得省、市、自治区经委、电网管理局和水电部同意后,可以相应调整用电指标,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同时抄送水电部、电网管理局和省、市、自治区经委。
电网因特殊重大原因不能按计划供电时,经水电部同意后,原则上按当年用电比例减少供电量,由省、市、自治区经委负责安排。电量有可能补足时,用电单位要相应补足生产量。
八、 所有地区和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电网和省、市、自治区的季、月分电计划用电,实行节约归已,超用扣还。超用电地区或单位拒绝扣还时,电力部门经过事先通知后,可实行限电,强制扣还,或者实行超用罚款。因超用限电所造成的损失,由超用电单位负责,罚款应从企业利润留成或地方财政中支付,不得挤占上缴国家利润。罚款收入应专项用于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