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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合营企业预提费用或准备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如何列支问题[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合营企业预提费用或准备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如何列支问题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八日 [84]财税外字第10号)


  合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把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对已经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凡是已经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的,准予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如果是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年终有余额的,应并入当年损益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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