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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
 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984年1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84>财
 税外字第14号通知)


  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其作业场所应视为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报酬,应当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居住时间是否九十天的征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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