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控技术成果集成示范》列入2011年度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计划的函
(文物博函〔2011〕1232号)
上海博物馆:
经我局研究,决定委托你馆承担《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控技术成果集成示范》(合同编号:20110203)课题,负责人:陈克伦。该课题列入国家文物局2011年度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计划,研究时限为2011年6月-2012年6月,并随文拨付课题补助经费250万元。
请你馆按照《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规定和课题合同书约定事项,加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绩效。
到课题补助经费后,请将发票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国家文物局办公室财务处(邮编100020)。
附件:《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控技术成果集成示范》立项合同书(合同编号:20110203)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课题合同编号:20110203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
立项合同书
■重点课题 □一般课题
课题名称:
| 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控技术成果集成示范
|
课题组织单位:
| 国家文物局科技司
|
课题承担单位:
| 馆藏文物保存环境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上海博物馆)
|
课题负责人:
| 陈克伦
|
起止年限:
| 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
|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
一、共同条款
本合同中,甲方为国家文物局,乙方为课题组织单位,丙方为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合同各方共同遵守《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一、甲方根据
《办法》中有关规定分
1 期拨付课题经费。合同生效后拨付
100 %,共计人民币
贰佰伍拾万 元(大写)。甲方将直接向丙方适时拨付补助经费。
二、乙方应根据合同书中的经费支出预算表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凡不符合规定支出,乙方负责提出调整意见,必要时,甲方有权直接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
三、丙方有义务按要求编报《课题中期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由乙方组织上报甲方。逾期不报,甲方有权暂停拨款,并依据
《办法》调整或撤销课题。
四、任务执行过程中,丙方如需调整任务,应根据
《办法》中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变更内容及其理由的申请报告,经乙方审核后报甲方审定后实施。未接到正式批准书以前,乙方与丙方须按合同书约定的任务履行义务,否则后果由执行调整方负责。
五、丙方因某种原因致使课题无法执行,而要求中止任务,应视不同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甲方所拨经费;如丙方没有提出中止课题的要求,乙方可依据调查情况,有权提出中止课题的处理建议,报甲方批准后实行。
六、丙方所需经费应按经费支出预算表规定的范围内支付。
七、本课题所产生的各种形式成果在公开发表或展示中需注明“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