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选送培训对象参加普通高中新课程部分学科骨干培训者国家级研修工作的通知
(教师司[2005]12号)
广东省、海南省、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为提高高中新课程实验区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促进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健康发展,根据部领导指示,经我司与基础教育司研究决定,拟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于今年5、6月份为已开展高中新课程实验的省(区)举办语文、数学、英语、物理、通用技术五个学科骨干培训者国家级研修班。为增强此次国家级研修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部决定组织培训单位赴你省(区)举办此次研修班。为保证研修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05年5-6月,集中培训5天,具体时间由培训单位与你省(区)协商后确定。
二、名额分配
此次研修涉及高中语文、英语、数学、物理、通用技术五个学科。每省每个学科一个班,具体的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培训对象
选送的培训对象应以各省(区)的高中新课程学科业务骨干为主。包括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各级教研员、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样板校现任高一年级学科骨干教师等。
各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选定本省(区)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密切配合研修工作的开展,并与培训单位协商确定培训时间后及时通知落实培训对象按时参训(要求学员参训时应带课例、带问题、带评价问卷)。
四、培训经费
培训费由教育部统一拨付,用于支出培训的讲课费、专家差旅费、场地费、管理费,伙食补助(25元/人/天),学员资料费等;研修对象差旅费、住宿费由学员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报销(培训单位收取的住宿费不得超过60元/天/人)。
五、有关要求
各省须为培训单位赴省举办研修班协助提供能容纳70多人的教室和具备食宿条件的场所;协调、推荐当地新课程培训及教学经验丰富的教研员和学科教师参与国家级研修班的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培训班学员的报到、管理、协调及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