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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社来社去”毕业生工资待遇的复函
教育部关于“社来社去”毕业生工资待遇的复函
((80)教计字223号)
关于“社来社去”毕业生的工资待遇问题,经征得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同意,现答复如下:凡是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经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或者入学前系国家职工的“社来社去”毕业生返回原单位工作或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后(包括未办理正式当干部手续的),他们的工资待遇,可按照国务院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九日国发[1978]143号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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