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享受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的,必须按规定如实填报《学生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表》,详细说明家庭成员的全部固定收入(包括标准工资、地区生活费补贴、附加工资,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劳动收入,定期侨汇等),并经家长所在工作单位或农村人民公社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签证后交给学校。学生家庭成员的经常性收入,达不到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按各地情况规定的家庭平均生活水平的,经学校批准,方可享受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在工资制度未全面改革以前,对未实行奖金制度单位的职工子女掌握上可略宽于已实行奖金制度单位的职工子女。
对申请享受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的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在与其他学生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照顾。
(四)学校对享受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要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工作,对家庭经济收入已发生变动的学生,要及时调整其人民助学金。
五、高等学校中的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水产院校中的海洋捕捞、轮机专业和刑警院校的学生,不论是否享受人民助学金,一律按照本、专科学生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加发百分之四十以内的专业伙食费补助,由学校集中掌握并切实保证用于这些专业学生的伙食之中。
六、对瞒报家庭成员经常性收入、虚报赡养人口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酌情令其退缴多领的人民助学金,并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享受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的资格或降低享受的标准;对于伪造证明、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必须坚决取消其享受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享受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和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的学生,在学习期间,违犯校规校纪,或由于学习不努力因而学习成绩不及格,经过教育帮助,仍无改进的,学校可以决定取消其所享受的部分或全部人民助学金。
七、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在寒暑假期间照发;享受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的学生,以及按规定享受加发40%以内的专业伙食费补助的学生,在寒暑假期间,人民助学金和专业伙食费补助停发。少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由本人申请,经学校评定,可以酌情发给原来享受的人民助学金一部分或全部。
八、按照《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学生因病休学保留学籍的,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生活补助费,在保留学籍期间内照发,专业伙食费补助停发;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不合格,经批准回家医疗的学生,不得享受人民助学金和专业伙食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