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七章 帐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物品帐卡的设置,应按适当集中掌握、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并做到口径一致,以便查对和分析研究。
各部门设帐卡要求如下:
1.校级财务部门应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科目分别设置总帐,并按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和一级分类目录设置一级分类分户帐,对各类物品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
2.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应设置与财务部门对口的一级分类帐进行金额记录,并设置二级分类分户帐,进行有数量有金额的记录。
系级物资主管部门应设置与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对口的二级分类帐。
3.各级库房都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帐(卡),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对库存各类物品根据有关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4.基建材料的帐目设置及帐务处理,根据“基本建设简易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物品帐卡和收支单据,应由学校统一规定。一切单据都必须有负责人、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验收人、发料人)的签章。帐(卡)及凭证单据必须妥为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帐(卡)销毁应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帐务处理的手续如下:
1.保管和记帐的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帐(卡)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帐(卡)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或监交人签章,并注意交接日期。
2.购入和调入的物品,由经手人分别填写入库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向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报帐。
3.使用单位领、退物品,应分别填写领料单或退料单。各级物资主管部门,应将库房物品的进出数量和金额,按月填报校级物资主管部门,由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转报财务部门(只报金额)。
4.报损、报废、调出校外物品,须报送校级物资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处理有关帐户。价拨校外的物资,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收款,作自动增加“拨入经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