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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一九六二年前后调整下马院校学生的学历问题的处理意见

教育部对一九六二年前后调整下马院校学生的学历问题的处理意见
((84)教计字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

  一九五八年以后,我国教学事业曾经出现过一次盲目大上的局面。由于事业发展过快,规模过大,超过了国民经济的负担能力,也超过了教育事业本身的发展条件,影响了教育质量的提高。一九六一年和一九六二年,国家对教育事业进行了几次调整,大幅度裁并了高等学校(特别是专科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当时,根据党中央的指示,对裁并学校的学生已分别做了妥善的安置,但是他们的学历问题未能及时明确处理。

  近几年来,许多调整下马院校的学生,以及他们的工作单位不断来信来访,要求对这部分学生的学历问题给予明确处理。经反复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高中毕业经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截至调整时止,实际修业时间满三年的,可以承认其本科毕业,补发毕业证书,实际修业时间满二年,不足三年的,可以承认其专科毕业,补发毕业证书,实际修业时间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可按三年制中专发给证书,实际修业时间不足一年的,可发学习证明书。

  二、高等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进行五年制高等专科试点的学生,截至调整时为止,实际修业时间满四年的,可以承认其大专毕业,补发毕业证书;实际修业时间满二年,不足四年的,可承认其为三年制中专毕业,补发毕业证书,实际修业时间不足二年的,可发学习证明书。

  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截止调整时止。实际修业时间满二年的,可以承认其三年制中专毕业,补发毕业证书,实际修业时间不足二年的,可发学习证明书。

  四、这部分学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习证明书由原学校补发,原学校与其他学校合并的,由并入学校补发,原学校已经撤销的,由主管学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部门审核,委托其他学校代发。

  以上各条意见,仅用于处理一九六二年国家经济调整时期下马院校学生的学历问题,不适用于其他因个人德、智、体等方面的原因没有修完全部学业而取得肄业证书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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