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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84)教理材字001号)


各高等学校;

  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高等学校的教材建设工作已经取得很大成绩,在初步解决了“有无”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质量,扩大了品种。当前,高等学校正在按照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示,深入开展教学改革工作。随着教学改革工作的发展,各种不同学术观点、不同风格特色、不同改革试验的教材,以及专业课、选修课和研究生用的教材将大量增加。为了适应今后教材建设的需要,各高等学校必须认真落实各项有关政策,支持和鼓励教师编译教材,必须扩大加强教材的排印力量,必须加强教材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落实各项有关政策。
  1.教师编写教材,是一项教学工作,也是一项科研工作。凡是承担教育部及有关部委的教材编选计划和经学校同意列入学校的教材编写计划的任务,均应列入或减少学校规定的教师应承担的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具体折算办法可由各校按实际情况规定。教育部及有关部委组织的或由学校任命的教材编委会的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组长及秘书,可以比照担任学校党政工作的教师,适当减少其教学工作量。
  2.教材稿酬的分配,我部已于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二日以(84)教理材字008号文发出了《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教材及其他著作稿酬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附后)。这个文件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对其他高等学校也是适用的。各校可以参照这个规定,制订具体的分配办法。
  3.各校教师编写的各种教材和讲义,包括出版社出版的以及各校自行编印的,凡经过教学中实际使用,证明确实具有较高的质量和特色的,均应作为科研或教学工作的成果,经有关专家评审后,作为评定各种职称的依据。
  4.各校教师从事教学法和教材研究工作,以及为此编写的各种论文、资料等,包括在各种出版物上发表的,以及在各有关部委所属教育研究、教材编审组织和校一级有关机构编印的刊物和资料上刊登的,均应作为科研成果,经有关专家评审后,作为评定各种职称的依据。
  5.各校应建立教材的评奖制度,对本校教师编写的各种质量较高和确具特色的教材,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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