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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批复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和优质资源共享系统“十五”建设项目及成立项目管理机构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批复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和优质资源共享系统“十五”建设项目及成立项目管理机构的通知
(教高函[2005]1号)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五”“211工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和优质资源共享系统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社会〔2004〕292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做好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和优质资源共享系统“十五”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资源共享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共享系统”是“十五”“211工程”建设的国家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之一,请清华大学牵头并协调有关“211工程”院校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实施方案和各项任务,尽快启动项目工作。做好规划,采取措施,加快项目进展,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建立健全“资源共享系统”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形成项目管理委员会、项目管理中心、区域中心、项目学校组成的管理体系,并成立项目专家委员会作为项目管理委员会的技术和管理咨询组织(见附件二)。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措施落实,保障“资源共享系统”有续进行。在清华大学设立项目管理中心,学校要配备专门的人员,落实办公条件。

  三、在“资源共享系统”的实施过程中,项目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和投资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复的要求和“211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的招投标事项按照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意见依法进行,对少数拟自行招标的项目要及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并同时抄送我部。

  四、要重视“资源共享系统”共享机制的研究和探索,组织力量,加快研究和项目建设速度,逐步建立起科学可行的共享机制,保障“资源共享系统”的高效运行。

  五、项目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我部报告。2005年12月底以前和项目完成后,请及时向我部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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