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批转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民[2004]6号)
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省(自治区)教育厅、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五省区中小学藏文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藏文教材审查工作,提高教材审查质量,根据《
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民厅[2004]5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工作实际,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经研究,我部同意将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章程》转发执行。
教育部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五省区中小学藏文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藏文教材审查工作,提高教材审查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2004年教民厅5号文件印发的《
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是教育部领导下的藏文教材审查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审查中小学(包括民族师范学校)各学科藏文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各学科教材以及其他教学辅助资料。
第三条 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可根据使用情况和反馈信息组织进行中小学藏文优秀教科书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接受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审查委员会由教育教学研究、教材编译、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共15人组成。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审查委员会委员由教育部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任期不得超过三届,每届更换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