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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格式指引(试行)(2012修订)

  (2)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是否已具备相应的开发或开采条件。如土地使用权需要变更性质的,出售方应承诺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前取得相关文件;如房产权属证明尚未取得的,出售方应承诺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前取得相关文件;矿业权预估作价所采用的储量和产量与原权证记载不一致的,必须已经在国土资源部完成备案并取得储量备案证明文件,同时应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的更新后的采矿许可证。涉及多个矿业权的,其中大部分应当具备上述条件;预案披露前,标的矿业权是否已经正常进行开采,并取得相应矿产的生产批准证书;矿业权的取得过程和作价依据。
  (3)涉及单独或合并出售债权的,应当披露债权形成的具体情况;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按约偿还;出售债权是否存在向购买方输送现金流的情况。
  (4)涉及单独或合并转移债务的,预案中应当分类披露需要置出的债务,特别是金融债务的情况。公司在预案披露前尚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函的,应当承诺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之前取得。部分债权人因无法联系的,应披露相关方是否提供了担保等保障措施。承担他人债务,应履行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其债权人同意等法定程序。公司应披露拟转移债务的账龄以及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情况,是否已过诉讼有效期,是否属于本可销账的债务。
  (四) 交易标的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披露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五) 标的资产预估作价及定价公允性的披露要求:
  (1)存在多项标的资产的,应当通过列表方式分别披露各项资产的原账面值、预估作价等情况,并针对单项资产说明增值的原因。
  (2)应当披露预估方法的恰当性,企业价值预估原则上应使用收益法,使用其他方法要说明原因,有无两种方法相互验证;对于预估增值较多的项目,公司应充分说明增值依据;应当披露预估参数选择的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折现率的具体数值或区间、形成依据、测算过程、同行业平均水平等,是否遵循了稳健性原则。
  十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披露发行股份的定价及依据。
  符合协商定价条件且拟进行协商定价的,应当在提交预案披露材料时,说明定价依据和理由。
  在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应披露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等相关期间的损益承担安排,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期间盈利是否归上市公司所有。如期间盈利按约定不为上市公司享有,应披露是否影响标的资产估值作价的合理性,并披露交易双方是否做出了其他对等性安排。标的资产作价确定不变的,应披露标的资产过渡期间发生亏损,资产出售方是否向上市公司以现金等合理方式补足亏损部分。
  十二、涉及吸收合并的,应披露吸收合并换股方和被换股方的名称、换股价及其确定方法、测算方式、现金选择权的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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