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11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失效]

  6、申报方向:申报卖出。
  7、收购价格:A股收购价格为YY元/股,B股收购价格为YY美元/股。
  8、申报数量:
  申报股份数量的上限是对本公司吸收合并方案投出的有效反对票数并剔除被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后的股份数量,如遇股份送转的则做相应调整。
  公司须明确合并方案股东大会后至现金选择权申报日期间发生持股变动的,异议股份数量上限如何计算。
  同一股票账户在申报有效期内可多次申报,有效申报数量为各次申报卖出数量之和,但不超过申报数量上限。
  9、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为XX单位(第三方);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当于以YY元/股(A股)或YY美元/股(B股)将异议股份出售给第三方。
  二、注意事项
  1、申报方向只能是申报卖出,申报买入无效;并且,已经申报卖出的股份无法撤消卖出。
  2、异议股东申报前应与质权人或司法机关协商解除质押或司法冻结;清算时仍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其现金选择权申报属于无效申报。
  3、对于同一账户中的异议股份,异议股东可部分申报卖出。
  4、股份保管:有效申报的股份将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予以临时保管。股份在临时保管期间,股东不得再行转让该部分股份。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员: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四、后续事宜
  1、本次申报有效期满后,本公司将另行发布申报结果公告,请投资者关注资金到账日。
  2、[被合并公司公告时增加披露本条]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束后,本公司(被合并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将继续停牌,同时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未申报实施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将按《吸收合并报告书》确认的换股比例转换为XX公司(合并方)的股票,转股时间另行公告。
  3、[吸并方公司公告时增加披露本条]本公司(吸并方)股票及衍生品种将于刊登“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当日恢复交易。
  4、已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份随即被司法冻结、扣划的,指定交易券商应当及时通知中登上海分公司或冻结相应现金对价(仅适用B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XXXX年XX月XX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吸收合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