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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2010修订)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或治理层作出适当安排,以便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其他信息。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前无法获取所有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尽早阅读其他信息。

第二节 重大不一致

  第十条 在阅读其他信息时,如果识别出重大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作出修改。

  第十一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其他信息中识别出重大不一致,并且需要对已审计财务报表作出修改,但管理层拒绝作出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二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其他信息中识别出重大不一致,并且需要对其他信息作出修改,但管理层拒绝作出修改,除非治理层的所有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事项与治理层进行沟通。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说明重大不一致;
  (二)拒绝提交审计报告;
  (三)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三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中识别出重大不一致,并且需要对已审计财务报表作出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中识别出重大不一致,并且需要对其他信息作出修改,同时管理层同意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程序。

  第十五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后获取的其他信息中识别出重大不一致,并且需要对其他信息作出修改,但管理层拒绝作出修改,除非治理层的所有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对其他信息的疑虑告知治理层,并采取适当的进一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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