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六届国家督学人选的通知
(教督厅[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我部于1998年5月聘任的第五届国家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在近两年任期中积极参加国家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第五届国家督学将于2000年5月任期届满。我部决定近期进行国家督学换届工作,请各地(单位)协助做好第六届国家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人选的推荐工作。
按照《
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教督[1991]3号)规定,国家督学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热爱教育督导工作;熟悉基础教育;担任或曾任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并履行国家督学职责。新推荐人选年龄不超过62岁(193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续聘人选年龄不超过64岁(193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近期退(离)休或已退(离)休的同志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