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新时期残疾人群众体育工作的意见
(残联发[200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体育局、教育厅(教委、局)、民政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体育工作不断发展,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日趋活跃。2007年、2008年我国分别成功举办上海世界特奥运动会、北京残奥会,2009年参加第21届听障奥运会,充分展示了残疾人体育工作取得的辉煌成就,为促进国际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我国残疾人超越自我,顽强拼搏,在国际赛场上屡创佳绩,特别是在北京2008年残奥会上,残疾人运动员自强不息,取得优异成绩,为祖国赢得了荣誉,鼓舞了全国各族人民。
参加体育活动,是残疾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残疾人康复健身、增强体质、融入社会、实现自身价值的一个重要途径。北京残奥会的成功举办,极大地激发了广大残疾人的体育热情,残疾人参与体育活动的需求日趋提高。但是,我国残疾人体育发展还不均衡,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总体水平不高,基层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不够活跃,适合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和健身的场所、设施、器材很少,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残疾人健身康复的需求。
为适应新时期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群众体育工作,普及、推动残疾人群众体育运动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党的十七大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
二、各地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积极按照《
全民健身条例》的总体要求,根据残疾人特点,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广大残疾人参与体育健身,开发、推广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康复体育项目和活动。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自愿,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经常举办残疾人体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