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基金公司向本所提交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公司具备运作该基金产品的基本技术条件和人员准备等情况;
(二)基金公司的资产情况,包括管理的在交易所上市的基金及其运作情况等;
(三)拟发行基金产品的相关情况,包括产品方案概要及开发进度;
(四)近两年获本所产品开发无异议函的实施情况;
(五)本所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基金公司向本所提交的产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的投资标的;
(二)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与策略等投资事项;
(三)基金的发行渠道、面值、认购费率等募集事项;
(四)基金的上市条件、交易规则、交易费用以及其他相关交易机制;
(五)基金的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规则等申购赎回事项;
(六)基金的估值和信息披露事项;
(七)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八)基金费用;
(九)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基金公司开发基金产品,涉及使用指数的,应当向指数提供方提出指数许可使用申请。
使用上证指数开发基金产品的,应当向本所指定的负责上证指数权益管理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指公司”)提出指数许可使用申请。
使用非上证指数开发基金产品的,该指数提供方应当已与本所签署相应指数授权合作备忘录。
第九条 本所将在本所网站(www.sse.com.cn)的基金专区中,定期公布和更新基金产品开发申请、受理、出具无异议函及指数资源使用等情况,方便基金公司及时获取基金产品开发相关信息。
第三章 对常规产品的服务
第十条 基金公司拟申请开发的常规产品未使用本所重要指数或虽使用本所重要指数但产品名称(含证券简称)中不包含指数名称信息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异议函。
第十一条 基金公司拟申请开发的常规产品使用本所重要指数且产品名称(含证券简称)中包含指数信息的,本所自受理第一家基金公司申请之日起,在本所网站公布申请信息。其他基金公司可在15个工作日内就同一指数提交产品开发书面申请。期满后申请家数未超过公布规定数量的,本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异议函;申请家数超过公布规定数量的,本所在组织专家小组综合评估下列情况后,决定出具无异议函的对象和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