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总公司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地位。
总公司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我国对外经济贸易运输;领导和管理直属船舶;负责订舱配载;经营租船业务;负责中国远洋船舶和外籍船舶在我国港口的代理工作和利用各种运输方式从事国际运输。
总公司受国务院委托, 组织编制对外经济贸易运输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并负责实施;负责地方和有关部门船舶对外运输业务的指导,货运计划的统一安排;代管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合营航运企业的业务;与有关部门协商安排、使用来华外籍班轮;参与研究制订国际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三 中国国际运输总公司由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含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含中国租船公司)合并组成。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原来所属的国内外机构、 人员、船队、设施、资产和业务,
划归总公司领导和管理。
设在香港的益丰、远洋两个轮船公司的机构、人员船舶、设施、资产和业务,划归总公司领导和管理。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所掌管的船舶代理、货运代理、购船经纪业务与总公司合营,实行双重领导,以总公司为主。所得利润三七分成,分给招商局30%。这个方案,已与交通部、港澳工委、招商局协商一致。
设在香港的华夏企业有限公司属于华润集团所有。中国国际运输总公司成立后,华夏公司不再经营国内进出口货物的租船、货代、船代等运输业务。
益丰、远洋轮船公司和在香港合营的公司的政治工作,仍由招商局领导,对外牌子不变。
总公司与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是分工委托关系。各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应按原规定向总公司提交运输计划,总公司负责汇总安排和组织实施。为更好地完成运输任务,总公司和各进出口公司、对外承包公司签订经济合同。双方要重合同,守信用,严格履行职责。
总公司与交通、铁道、 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 共同搞好车、船、港、货的衔接,组织均衡运输。
总公司按现行办法管理自用运输船舶、配件和其他运输设施的进口业务;按规定负责办理总公司对外合作、人员出国、派遣驻外代表和邀请来访等工作。
总公司的生产、基建、财物、物资、 劳动工资等计划, 根据国家计划、财政管理体制,从经贸、交通两部中划出,单列户头。有“六五”计划指标的,按计划指标划出;没有“六五”计划指标的(如各项财务数字),原则上按一九八三年的基数划出。应上交国家财政的收入,仍应上交国家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