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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口单位凭林业部森保司同意进口的证件向检疫总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进口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引种,向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机关或林业部森保机关办理审批;省、市、自治区引种,向省、市、自治区植物检疫机关或森林保护机关办理审批。检疫机关接受审批时,根据检疫对象名单并参照 “国内尚未发生和分布未广的动植物危险病虫害名录
” 提出禁止传入的危险病虫名称,以及关于隔离检疫,限定进口数量和进口口岸
等要求。
 第十六条 货物到达口岸前或到达时,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按《条例》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报检手续。进口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种子、苗木、繁殖材料,报检时要缴验检疫审批单。无检疫审批单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罚款后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退回或没收处理。
 第十七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 要根据报检的品种、 数量和到货时间、地点,做好准备工作,及时进行检疫。
第二节 检 验 程 序
 第十八条 现场检疫,要在进口口岸的机场、码头(或锚地)、车站,登机、登轮、登车执行。必要时,也可在上述口岸的货场、仓库执行。
  需要在锚地登轮检疫的,可根据交通、外贸、公安、卫生四部联合通知的“国际船舶进出口联合检查进行程序与注意事项”的有关规定,与联检单位登轮执行检疫任务。
 第十九条 对动物作现场检疫, 要检查有无疫病的临床症状。 发现病死的动物要及时处理。对动物产品要检查包装状况、 有无腐败变质或其它有害物。 检查后对动物作体表消毒,对运载工具、剩余草料、垫铺材料、粪便等也需消毒;动物产品作外包装消毒。
 第十二条 对植物、植物产品作现场检疫,要检查有无害虫、病害、有害杂草及其它有害生物。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感染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检病虫的动物产品,需作植物检疫。对可能感染动物检疫对象和应检病虫的植物产品,需作动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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