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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九条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在受理前或者受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三)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十一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应当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当附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二)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标准表格。

  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手写或者打印。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以邮寄、传真或者当面递交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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