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交易操作规程》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汇交发[2004]330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各交易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相关规程的批复》(银办函[2004]650号)精神,现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交易操作规程》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交易操作规程
2、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操作规程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交易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的有关规定,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交易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短期融资券的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第三条 短期融资券交易的参与者为与交易中心联网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成员。
第四条 交易中心为短期融资券交易的参与者提供报价、交易和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五条 除本规程外,短期融资券交易还须遵守《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 短期融资券的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三种。
第七条 短期融资券交易的最长期限为91天。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主确定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