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须建立重点城市、企业和培训机构的申报档案,并向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发展资金拨付后的六个月内,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审计和绩效评估报告除地方商务部门留存外,须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重点城市的资金申请、审核情况将纳入服务外包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虚报、欺骗、截留、挪用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财政部、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
3.《
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
4.《
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
5.《
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汇总表》
6.《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定意见表》
附件1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别
| 适用范围
|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和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行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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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别
| 适用范围
|
集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提供电子商务平台
| 为电子贸易服务提供信息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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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平台
| 为软件和集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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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别
|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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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运营
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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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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