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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被录用(培训)人员身份证明,大学以上学历证明,以及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五)服务外包业务额的凭证复印件;
  (六)企业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的业务凭证复印件;
  (七)包括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
  (八)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九)“结汇转帐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复印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十)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被培训人员缴费凭证的复印件;
  (十一)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
  (十二)出具为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材料,包括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
  (十三)每期培训项目成本、收费标准等明细情况;
  (十四)经省级(含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的证明。
  (十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发展资金采取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请方式,并建立分级负责制,以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 (www.fwwb.gov.cn)网站上向商务部和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填报申请材料。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指派专人申请,并指派企业相关负责人核定签字后,方可网络传输上报。同时,将电子材料汇总后编制申报情况汇总表及明细表,编制索引(即将申请的材料与明细表对应编制索引),并将填报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对一致,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报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下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派专人受理申请单位的电子和纸质材料,进行对照审核,形成审核记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以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上传的电子材料与上报的纸质材料进行对照审定,形成审定记录,对最终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编制索引,编写审定情况总结,填写审定意见表,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十四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的材料包括《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详见附件3)、《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详见附件4)、《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汇总表》(详见附件5)、《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定意见表》(详见附件6)等材料。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分支机构,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商务和财政部门统一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财政部、商务部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根据核查结果,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由财政部于年度内按照预算级次一次将支持资金拨付至各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至企业和培训机构。

第四章 跟踪问效

  第十八条 所有收到资金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均要在收到资金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入账时间、资金数额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反馈。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审核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准确及时到位。对申请企业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与反馈信息要按《档案法》的规定将有关纸质材料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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