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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发展资金的申请、拨付和跟踪问效,严格执行《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
  请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申请材料,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到商务部、财政部,超过申请期限不予受理。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规定和《管理指南》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反映。
  财政部企业司举报电话68552809;电子邮箱czbqys@126.com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2012年6月29日

  附件:
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国家财政安排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为保证发展资金使用的科学、安全、有效,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服务外包是指机构将原本由内部完成的非核心业务剥离出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外包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有偿服务。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详见附件1。
  本指南所指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服务外包业务。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重点城市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优化从业人员结构。
  第四条 根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需要,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每年商定年度发展资金的支持领域和重点、支持额度、标准和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五条 申请服务外包平台资金支持的重点城市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外包重点城市公共平台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包括本城市和重点园区的外包产业发展概况,以及重点外包行业、企业基本情况和发展概况等;
  (二)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管理办法;
  (三)服务外包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报告、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服务外包平台资金的使用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国际资质认证补助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际资质认证补助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服务外包情况,以及获得资质认证情况等;
  (二)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五)包括认证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认证内容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才培训补助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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