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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著名山川地名文化遗产。著名山、河、湖及洞、泉、瀑布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仅积淀了丰厚的地质、地貌、景观和古建、石刻、人物、事件等文化内涵,而且是自然环境变迁和先民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历史见证。

  (八)近现代重要地名文化遗产。近现代形成的地名虽历史不够久远,但有些是近现代形成的国内外闻名的独特文化发祥地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的纪念地,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具有重要的传承保护价值。

  四、管理机制和申报程序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民政部统一组织指导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中国地名文化遗产的认定确认、记录公示、颁证授牌和宣传保护等工作;各省(区、市)地名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本省(区、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全省地名文化遗产的申报、审查、推荐和宣传、保护等工作。地级和县级地名主管部门指派专(兼)职地名文化遗产管理干部,负责本市、县地名文化遗产的普查、登记、申报、宣传、保护等工作。

  列入重点保护对象的8类地名可申报中国地名文化遗产,相关标准条件按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行业标准执行。地名文化遗产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

  地名文化遗产所在地政府决定申报后,由当地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承办具体申报工作。申报中国地名文化遗产,应经省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查后向民政部推荐。申报单位应提交《中国地名文化遗产申报鉴定表》和地名文化调查材料等相关资料。

  (二)调研评估。

  民政部组织专家调研组到实地通过座谈、寻访、踏勘和考证等多种途径,挖掘、核定地名文化遗产的历史沿革、文化内涵和保存现状,并写出调研评估报告。

  (三)鉴定确认。

  民政部根据有关申报材料和调研组提供的调研评估报告,依据《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认真、公正地评审鉴定,并确认是否列为中国地名文化遗产。

  (四)记录公示。

  经民政部确认为中国地名文化遗产的,列入《中国地名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名录》,由民政部、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中国分部联合颁发“中国地名文化遗产”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示。

  (五)宣传弘扬。

  为加大对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民政部组织摄制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专题宣传片,通过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广泛宣传。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通过影视、报刊、图书、会展等多种传媒大力宣传地名文化遗产,提高地名文化遗产的社会认知度、知名度,传播地域特色文化,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旅游建设打造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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