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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


  六、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处理相关审批事项时,因受益所有人身份难以认定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做出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经过审批后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机关应将相应税款退还申请人。

  七、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的规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处理相关审批事项时,涉及到否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案件,应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省级税务机关应将相关案件处理结果同时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八、同一纳税人就类似情形需要向不同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向相关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相关税务机关应在相互协商一致后做出处理决定;相关税务机关不能协调一致的,应层报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处理,并说明协商情况。

  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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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
(Declaration by an Agent and the like Confirming Itself Not Being Beneficial Owner)

  我谨声明,        (个人姓名或公司名称)不是             (受益所有人姓名或名称)        (年月日)从中国取得的     (所得类型)的受益所有人。
  (I hereby declare that          (name of individual or company) is not the beneficial owner of the           (type of income)derived by           (name of the beneficial owner)on       (year/month/date)from China.)

  签字(signature):
  公司印章(seal of company):
  公司名称和签字人职务(name of company and title of signa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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