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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地要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宣贯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督促检查。对在检查发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相应许可证照;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相应经营资质。
  三、切实加强对旅游包车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要进一步落实监控主体责任,按规定为所属旅游客车安装符合标准(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JT/T796-2011)的监控平台;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台账;建立监控制度,配备专职人员监控所属车辆行驶动态,充分利用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速等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对各类违法信息要留存在案,并对违法驾驶人给予相应处罚。对未按规定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旅游包车,一律停止营运。
  2012年6月底前,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要确保所属从业车辆全部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各地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及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企业值守人员,督促企业按照《道路旅游运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包车的监管力度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旅游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加强旅游客运运力投放调控,严格准入许可。要加强对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运营监管,坚决杜绝车辆长期在外地经营,以及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等经营等行为。规范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管理,特别是要完善包车客运标志牌的申领、核发流程,建立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规定,严禁发放加盖公章的空白包车客运标志牌。积极推行包车客运标志牌的网上申领与核发。
  公安部门要严格旅游客运车辆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交通安全服务站设置及检查程序,加强对旅游包车特别是跨省际旅游包车的登记检查,重点检查驾驶人驾驶资格、车辆定期检验情况、车辆核载及实载人数、驾驶人驾驶时间、车辆轮胎磨损状况等情况。要针对旅游客运线路、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路段以及旅游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加大巡逻管控力度,严查旅游包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旅行社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和旅游部门有关道路交通、旅游车辆管理的规定,从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汽车公司租用车辆,严格审查旅游包车车辆和驾驶人的资质,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进一步强化旅游行程和线路安排的安全评估;加强对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明确相应职责,落实监督责任,对违规的旅游汽车公司及驾驶人,旅行社要及时提示、纠正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经提示、纠正仍未改正的,要暂停其旅游运营活动并重新选取旅游汽车公司,重新租用旅游客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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