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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5号――取消35种机电产品的进口配额管理措施

商务部公告
(2004年第95号)


  根据我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承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35种机电产品的进口配额管理措施(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进口配额管理措施机电产品目录

商务部
二OO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取消进口配额管理措施机电产品目录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87021092

20座及以上至29座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2

87021093

10座及以上至19座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3

87029020

其他20座及以上至29座的机动客车

4

87029030

其他10座及以上至19座的机动客车

5

87032130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6

87032190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载人机动车辆

7

8703223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8

8703224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

 

 

(4轮驱动)

9

8703225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

 

 

(9座及以下)

10

8703229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

 

 

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11

87032314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12

87032315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

 

 

(4轮驱动)

13

87032316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

 

 

(9座及以下)

14

8703231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

 

 

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15

87032334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16

87032335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

 

 

(4轮驱动)

17

87032336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

 

 

(9座及以下)

18

87032339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

 

 

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19

87032430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20

87032440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21

87032450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22

87032490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载人车辆

23

87033130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

24

87033140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25

87033150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26

87033190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载人车辆

27

87033230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

28

87033240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

 

 

(4轮驱动)

29

87033250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

30

87033290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31

87033330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

32

87033340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33

87033350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34

87033390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载人机动车

35

87039000

未列名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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