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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2号――关于2005年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申请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04年第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5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期为2004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

  附件:1、2005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名单

  二○○四年十月八日

  附件1:
  2005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005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税号:31021000)、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和复合肥(税号:31052000)。关税配额内税率为4%,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05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280万吨,磷酸二铵656万吨,复合肥329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三)以往分配的关税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四)申请关税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5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52万吨,磷酸二铵459万吨,复合肥230万吨。

  申请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四、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05年化肥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8万吨,磷酸二铵197万吨,复合肥99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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