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测办〔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一、基本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项目
| 代码
| 具体内容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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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信息
| 1-101
| 测绘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准确完整
| 单位基本信用信息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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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 法人代表、股东情况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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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 测绘资质等级、编号、业务范围及有效期、初次取得测绘资质时间、资质升级时间等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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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 单位性质、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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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 有与测绘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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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 有与测绘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在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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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 有与测绘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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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 有与测绘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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