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规定,将应该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上市公司采用直通车方式披露(以下简称“直通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所对上市公司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的信息,事后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上市公司采用直通车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公告或更正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范围
第七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上市公司原则上为最近一个年度在本所信息披露考核中被评定为A类的公司。
本所可以根据信息披露考核结果、规范运作程度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调整试点公司范围。
第八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的公告范围原则上限于业务复杂程度相对较低、不需停牌的公告类型。
本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调整试点公告范围。
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的公告范围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上市公司披露本指引第八条规定的公告,应当采用直通车方式进行。
试点上市公司单次披露申请中含有多项公告的,每项公告均需符合本指引第八条规定,该次披露方能采用直通车方式进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本所披露业务技术平台的“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板业务专区”或者“创业板业务专区”提交直通披露申请,提交时间不晚于交易日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