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工作,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本所结合试点业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本所2011年10月17日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深证上〔2011〕31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