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由原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在内地分支机构改制的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批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外文名称为:The Bank of East Asia (China) Limited Shenzhen Luohu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海燕商业大厦一、二层;核准曲津苇任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支行承继原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深圳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批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外文名称为:The Bank of East Asia (China) Limited Shenzhen Nanshan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海典居裙楼一层07号商铺;核准梁卫峰(LIANG,Weifeng)任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支行承继原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深圳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批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外文名称为:The Bank of East Asia (China) Limited Shenzhen Baoan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德业新城花园A区1-2号楼2座108-109号铺;核准黄荣球任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支行承继原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深圳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六、批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外文名称为:The Bank of East Asia (China) Limited Xiamen Branch;营业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837号汇城商业中心一、二层;核准吴小军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3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承继原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该分行经其总行授权并经厦门银监局验收合格后,可以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原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