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关于举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及相关问题解读培训班”的通知
(培训中心[2012]81号 中总协[2012]35号)
各会员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6日下发《关于印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件),将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分别调整为11%和6%。《通知》还明确: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执行6%税率。上海已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北京也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4月发出《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建办计函【2012】205号)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大部署,引导建筑企业做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各项准备工作,了解改税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拟对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情况进行调研工作。
为学习和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制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做好营业税改增值税转型前的准备工作,规划转型后的财税管理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与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研究确定,于2012年7月在大连和银川举办两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及相关问题解析培训班”;由北京华夏星源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
现将本专题培训班方案予以印发。欢迎各相关单位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附件:一、培训班具体安排
二、报名回执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及相关问题解读培训班”具体安排
一、时间地点
第一期:2012年7月12-18日(12日全天报到)
地 点:辽宁·大连(具体报到地点,开班前一周另行通知)。
第二期:2012年7月18-24日(18日全天报到)
地 点:宁夏·银川(具体报到地点,开班前一周另行通知)。
二、培训对象